本会名称为珠三角中小企业发展促进会,缩写「DGPRDPA」。
以珠三角九地市各类企业单位为主体,吸收其它社会组织和专家、学者、新闻工作者自愿参加结成的、具有法人地位的区域性、综合性、非营利性社团组织。
以服务企业和企业经营者为己任,「面向企业、为企业家服务」,依法维护企业和企业经营者的合法权益。
业务主管单位为广东省中小企业发展促进会,社团登记管理机关为广东省民政厅,接受其业务指导和监督管理。
本会业务范围共十一项,核心包括:
依法维护企业和企业经营者合法权益,参与地方立法和政策制定,反映企业意愿和呼声。
协调企业与政府、银行、科研院所、企业与社会等各方关系;参与劳动关系三方协商。
提供培训、咨询、信息、商务、新闻宣传及出版服务;开展现代企业理论研究,表彰优秀会员企业和企业家。
开展与国内外雇主组织和其它企业团体的多边交流与合作,为会员企业交流合作牵线搭桥。
积极承办政府和部门委托的有关工作;为企业提供证照、银行授信和产品认证等业务指导服务。
单位会员制:承认本会章程、自愿加入、履行会员权利和义务、持有工商营业执照等证件的合法经营企业或团体。
提交入会申请书 → 经本会批准 → 由本会发给会员牌及会员证。
选举权、被选举权和表决权;参加本会活动;享受本会服务及优先权;批评建议权和监督权;入会自愿、退会自由。
遵守章程、执行决议;承担本会委托的工作;维护本会合法权益;提供研究成果与调研报告;按规定交纳会费;反映情况、提出建议。
会员一年以上不交纳会费或不参加本会活动,视为自动退会;严重违反章程的,经理事会表决通过,予以除名。
会员代表大会是最高权力机构,二年一届;理事会为其常设机构,每年至少召开一次会议;常务理事会每半年召开一次;执行机构实行会长领导下的分工协调责任制;秘书处实行秘书长协调工作制。会长最高任职年龄不超过70周岁,常务副会长、秘书长不超过65周岁,负责人每届任期二年,连选可连任。本会建立中国共产党基层党组织,发挥政治核心作用。
经费来源:会费、捐赠、下属单位上缴收入、政府资助、核准业务范围内的活动或服务收入、利息及其他合法收入。本会执行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,配备专业会计人员,会计不得兼任出纳;资产受法律保护,任何单位、个人不得侵占、私分和挪用;换届或更换法定代表人之前须经会计师事务所财务审计。
章程修改须经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审议后报会员代表大会表决通过,并经审查同意、报民政厅核准后生效。本会终止须经会员代表大会表决通过,终止后剩余财产在监督下用于发展与本会宗旨相关的事业。本章程已于2014年6月17日经第一次会员代表大会表决通过,解释权属本会理事会,自广东省民政厅核准之日起生效。